2014年2月21日下午,濮阳县湿地中心巡护队接到濮阳县城关镇北街八都坊村民王迪的电话,称在濮阳县城关镇蔡占村东南地发现了一只野鸟。巡护队迅速组织人员前往,并把该鸟带回巡护队,经工作人员初步判断此鸟为隼类动物,属于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爱鸟护鸟意识不断增强,生态环境的不断改善,野生动物种群、数量逐步增长。由此可见,只要我们全社会共同努力,人与自然和谐共存之路近在咫尺。
作者:闫煌 豆永辉